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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20140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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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新生編班應於新學年度開始前完成。
三、學校新生編班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到場督導,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區域策略聯盟方式辦理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全縣統一集中辦理為原則。
  學校自行辦理新生編班,應事先將編班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函報本府核定後
  ,再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學校編班後補報到新生或轉學生(以下併稱待編學生),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
  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就讀,其程序如下:
  (一)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僅有一班時,應抽出一名待編學生編入該班;
     若待編學生僅有一名,免抽學生。
  (二)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有二班(含)以上時,應先抽定一名待編學生
     ,再抽取班級並編入該班;若待編學生僅有一名,免抽學生。
  (三)如經第一次抽籤後,尚有待編學生未編排入班,則重複前二款規定之作業
     方式編排,至所有待編學生均編排入班為止。
  前項編班後補報到新生編班由學校自行辦理者,學校應填寫彰化縣所屬學校自辦
  「編班後補報到新生」編班自我檢核表,逐級核章後留校備查。
  適用特殊教育法之待編學生,其安置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新生編班前,學校應向家長取得雙(多)胞胎學生編班意願同意書,依其意願編
  為同班或不同班,或按隨機分配結果決定就讀班級。
  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重新編班,或轉入學生為雙(多)胞胎者,得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六、學校完成導師編配後,發現導師之子女就讀其任教班級,應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調整學生就讀班級。
七、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相關規定,由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視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採取妥適之編班方式及導師之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