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資訊交流共享,
以發揮數值地形圖資料推廣利用效益,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數值地形圖檔之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依本辦法提供之數值地形圖檔,以本府自行產製者為限。
第 3 條
申請使用數值地形圖檔,應填具申請表,經本府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
理繳費及領取數值地形圖檔資料事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機密圖檔之申請或刊載,另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數值地形圖檔,僅提供申請者依申請書載明用途之使用,
但經本府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申請數值地形圖檔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幅數值地形圖檔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數值地形圖檔收
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
申請者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本府得無償提
供。
依本辦法收取之費用,依法解入本縣縣庫。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