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資訊交流共享, 以發揮數值地形圖資料推廣利用效益,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數值地形圖檔之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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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依本辦法提供之數值地形圖檔,以本府自行產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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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使用數值地形圖檔,應填具申請表,經本府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
理繳費及領取數值地形圖檔資料事宜。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機密圖檔之申請或刊載,另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第 4 條 |
依本辦法申請之數值地形圖檔,僅提供申請者依申請書載明用途之使用, 但經本府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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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數值地形圖檔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幅數值地形圖檔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數值地形圖檔收 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 申請者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本府得無償提 供。 依本辦法收取之費用,依法解入本縣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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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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