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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繳納審議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依標準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每件收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
   元。
二 依簡化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每件收費七千元。
變更設計、修正續審需再提送審議案件,仍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審議費。
第四條
申請公有建築物或公共工程之都市設計審議者,免收審議費。
第五條
審議費用應於申請時繳納。
第六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審議費用,於本府通知審議前撤回申請者,得申請無息退
還。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