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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保育彰化縣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縣民
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餵
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餵食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制止之;不從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