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彰化縣政府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97251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全文檔案:
彰化縣政府令及條文.pdf
圖表附件:
公布令及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保育彰化縣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縣民
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餵
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餵食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制止之;不從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