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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第一條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管理制
度,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向本局申請使用文化場所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彰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員林演藝廳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及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第三條    使用時段如下:
一  上午場:八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場: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  晚上場: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使用應依所需時段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使用。

第四條    文化場所規費收入應繳交縣庫,保證金則俟活動完畢後,除有法定或意定應沒入或扣減之情事者外,於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收取使用規費。
    一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無上級等相關單位資助經費者。
          二  由本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單位,若其場次密集且活動性質或服務對象相
近者,本局得酌予限制免收費場次。

第六條   公益性質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若無其他機構、個人資助經費或收取入場費用,經本局審查同意,得減半收取使用規費。

第七條   營利(售票)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依收費標準之加收五成使用規費。
          
第八條    本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
檢討一次。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