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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全文檔案:
第 1 條 本辦法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檢舉人為執行機關所屬員工者,不發給獎金。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第 5 條 檢舉人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除
        本府就檢舉案件應轉知環境保護局辦理外,各執行機關接獲檢舉案件應自行辦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資料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者,不發給獎金。受理檢舉之機關對
        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第 6 條 有執行機關每年應就前一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作為當年之檢舉人獎金,並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 7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位檢舉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執行機關稽查屬實而加以處分,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位檢舉人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經執
        行機關稽查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8 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9 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實收金額、獎金數。
第 10 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或捐贈獎金事宜。
第 11 條 執行機關得成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檢舉獎金案件。審查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由執行機關選任之。
第 12 條 執行機關得成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檢舉獎金案件。審查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由執行機關選任之。
第 13 條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