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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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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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檢舉人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 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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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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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檢舉人應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 影帶、光碟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除本府就檢舉案件應轉 知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外,各執行機關接獲檢舉案件應自行辦理。 檢舉人敘明之違規事實應有特定行為、確切時間、可供執行機關尋得之詳 細地點、地址描述;且檢附之照片、錄影帶、光碟等證據資料之清晰度或 明亮度等影像條件,須足供執行機關判定違規事實之存在。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資料,但資料不 全者,應通知補正。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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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 者。 二、執行機關經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者。 三、檢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者。 四、檢舉無具體之內容、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舉案件之違規事證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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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執行機關每年應就前一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 分之五作為當年之檢舉人獎金,並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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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位檢舉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執行 機關稽查屬實而處以罰鍰,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位檢舉人以上共同或同 日檢舉同一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 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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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執行機關於受理前已進行調查或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 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但進行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 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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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 明案由、罰鍰金額、實收金額、獎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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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配 合檢舉人辦理領取或捐贈獎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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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執行機關得成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 檢舉獎金案件。審查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由執行機關選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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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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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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