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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處理費用收費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條規訂制定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廢棄物,指家戶垃圾及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不含建築廢棄物)。
      有害廢棄物、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險性、爆炸性或不易處理之廢棄物,不在代理範圍。
第3條 委託代處理廢棄物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委託:由申請人向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本場)申請,獲同意後預先繳交定額保證金(公所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以後按月結算且於次
           月十日前繳納代處理費、如有欠繳,本場得沒收保證金委託,並依法追繳之。

       二、臨時委託:由申請人取得當地公所同意證明,向本場申請獲同意並繳付代處理費後,按登記順序處理,繳付之代處理費應摯給收據。
第4條 本場代處理一般事業棄物收費標準,衡酌設備及操作營運成本訂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收費標準以噸為計算單位,每噸收費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算。
      二、超過一噸以上之零數,以一百公斤為計價單位,每一百公斤收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滿一百公斤以一百公斤計價。
第5條 各公所一般廢棄物代處理費第一年每噸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第二年每噸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第二年以後每噸新臺幣一千元。
第6條 代處理費以專款專用為原則,其收支以收支對列方式列入溪州鄉公所年度預算內。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