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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為獎勵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保障本縣食品衛生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係指實際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公務員、其配偶及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外之自然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
          二、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三、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四、以逾期食品或原料重新改製、生產產品。
          五、收購即期或逾期食品,進行有效日期之變造。
          六、透過招攬民眾方式,於聚會中宣稱醫療效能廣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屬重大案件者。
第五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
      
    前項檢舉人於檢舉時之前一年內,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按實收裁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檢舉獎金。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者,檢舉獎金發放以一次為限,並以第一次之確定處分所實收之裁罰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六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
          
ㄧ、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第七條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具體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書或書面紀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ㄧ、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法者姓名或名稱、產品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違法情節及所提供之具體事證。但違法者姓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檢舉人為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人,應提供在(離)職證明或其他任職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
          檢舉書應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後,應由檢舉人審閱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確實保密。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奬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奬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檢舉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主管機關受理時間為判斷標準。
第十條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郵寄或逕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領取,逾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