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代清除處理一般廢 棄物收費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全文檔案: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彰化縣(以下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縣鄉(鎮、市)公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廢棄物,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般廢棄物。
第4條 執行機關得依本辦法受理委託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第5條 執行機關受理委託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申請時,應考量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能力、垃圾轉運站暫置空間、清理時段、受委託清除一般廢棄物來源、數量或規模等
      事項,為適當之處理。

第6條 委託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應先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但家戶因災害嚴重受損無力繳納者,得免收費用。
第7條 代清除處理費用,應考量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及各項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操作維護成本等,由執行機關訂定收費標準。
      一般廢棄物採焚化處理者,處理費用應依本縣所定一般廢棄物代處理收費標準,由執行機關繳交於本縣環境保護局。
第8條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由執行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