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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事
        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四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及水利資源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
        ,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

        前項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委員代表應隨之異動,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本會罳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開議前,得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先行召開初
        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審查。

第 7 條 本會以應本規程第二條規定之任務需要召開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委員應全數迴避。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差旅費、審查費。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