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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全文檔案:
第 1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本局。
第 3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4 條
本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一般鄉鎮衛生所。
二、都市地區衛生所。
第 5 條
本所置主任兼醫師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衛生人員兼任。
第 6 條
本所置醫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營養師、衛生稽査員、課員、辦事員。
第 7 條
本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公共衛生護士若干人。
第 8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及約聘(僱)相關人員。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兼醫師及各類醫事人員職稱,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本局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