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醫政科 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長期照護、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 藥政科 掌理藥局、藥商、藥物、藥事人員、化妝品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 食品衛生科 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 保健科 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治、衛生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 疾病管制科 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 檢驗科 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 企劃資訊科 掌理衛生企劃、中老年病防治、慢性病照護、研考、為民服務、資訊規劃管理、資訊教育訓練及執行、法制作業、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 衛生稽查科 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及其他有關衛生行政等事項。
九 行政科 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