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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服務之教保人員。
第 3 條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辦理轄屬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作
業,應本綜覈名實之原則,並應避免浮濫,以發揮獎勵之功能。
第 4 條
為求獎勵制度公開化及透明化,本縣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應成立獎
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由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之首
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首長遴選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教
職員五人至九人擔任委員。
第 5 條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規定如下:

一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實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 宣導衛教,增進幼兒及家長瞭解,有具體事實者。

  (四) 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
       良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六) 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三)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四) 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一) 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問
       題。

  (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或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


第 6 條

前條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之標準,得依個案事實及影響程度,核予一
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