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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作業由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公
    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中小學現職校長、曾任中小學
    校長、及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中小學校長資格之教育處督學、科長人
    員中遴選,並由縣長聘任之。
三、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於暑假辦理 任期滿四年、八年者,
    應提出遴選;屆滿四年辦學績優者,得優先遴聘連任原校。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
    職。但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
    每年六月或十二月)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報經本府提請本會審議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並
    經本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五、本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校長第一任任期四年屆滿,或連任
    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申請參加遴選。
六、因應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改於暑假辦理,若校長第一任任期
    於寒假屆滿者,應於該任任期滿三年半之暑假當次提出遴選申請。
    一百零七學年度(含)前已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第一任任期滿
    三年得申請參加遴選。
七、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兩任時,由本府教育處公開受理申請,並將審查
    合格人員提請本會遴選之。各候選人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
    自傳及辦學理念等書面簡報十份,以A4單面橫式書寫並加封面,以不
    超過十頁為限,供本會委員參考。
八、本會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並得就各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及
    面談(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該校家長及教師代表一人到場說明
    ,方式以乙次面談多校遴選為原則,乙次面談後再由遴選委員依擬遴
    聘校長所填志願及面談結果綜合考慮,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九、遴選方式採二階段作業,第一階段作業由現職校長參加遴選,完成後
    ,第二階段開放由曾任校長及候用校長參加遴選。
十、本會審查有關委員之本人、配偶、五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
    及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直接關係者,該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一、校長候用人員如經本會主動徵詢遴聘兩次而不願就任者,二年內不得
    參加遴選。
十二、校長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遴
      選。
十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府查明確實者,應
      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