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遴選作業由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中小學現職校長、曾任中小學校長、及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中小學校長資格之教育處督學、科長人員中遴選,並由本府聘任之。 |
三、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教師會或教師代表三人。
(三)學者專家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校長團體代表或教育行政代表五人。
前項家長會代表,應為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家長會代表,於辦理該教育階段之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由縣長聘(派)兼遞補之,聘期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四、 |
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校長任期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屆滿四年、八年者,應於當年度本府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提出遴選申請。
校長任期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者,應依前項規定提出遴選申請。 |
五、 |
校長任期屆滿、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具遴選資格且有意願申請遴選者,須參與辦學績效考評,由本會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並得優先遴聘於原校連任一次;考評結果未達七十分者,提交本會討論是否得參加第一階段遴選。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
六、 |
校長依第四點第二項任期屆滿提出遴選者,經本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得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
七、 |
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欲申請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當年提出遴選,經本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
八、 |
校長連任任期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申請參加遴選。但該校長遴選回原校,其任期不變。 |
九、 |
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學校,由本府教育處公開受理申請,並將審查合格人員提請本會遴選之。各候選人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自傳及辦學理念等書面簡報十四份,以A4單面橫式書寫並加封面,以不超過十頁為限,供本會委員參考。 |
十、 |
本會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並得就各候選人(含申請續任、延長任期者)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該校家長及教師代表一人到場陳述意見,方式以一次面談多校遴選為原則,一次面談後再由遴選委員依申請遴聘校長所填志願及面談結果綜合考慮,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一、 |
遴選方式採二階段作業:
(一)第一階段由現職校長參加遴選,遴選順序如下:
1、本縣偏遠地區學校、實驗教育學校之校長申請第二次連任。
2、本縣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校長申請續任至退休之日、任期 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之校長申請延長至任期屆滿當學年終了之日。
3、本縣任期屆滿之校長申請連任、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申請轉任;他縣(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現職校長得申請參加本階段遴選學校總學生數達一千人以上 之校長遴選。
(二)第二階段由本縣現(曾)任校長或經本縣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候用校長參加遴選。 |
十二、 |
本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本會決議前,向本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校長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
十三、 |
校長候用人員如經本會主動徵詢遴聘兩次而不願就任者,二年內不得參加遴選。 |
十四、 |
校長候用期間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並廢止其資格: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
十五、 |
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由本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十六、 |
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府分發學校,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校長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