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第 3 條 家庭成員共有住宅之應有部分合計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
第一項面積係以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或建物登記謄本上登載之面積為準。
第 4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興建之青年住宅其總戶數之百分之十五優先
保留予設籍其所在興辦之鄉(鎮、市)及該鄉(鎮、市)依彰化縣行政區
劃所屬分區內各鄉(鎮、市)之青年申請承購。如興辦地點之鄉(鎮、市
)及所屬分區內各鄉(鎮、市)之青年申請承購人數低於總戶數之百分之
十五,剩餘戶數得開放予其餘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資格之申請人登記承
購。
本青年住宅得保留予符合本自治條例所定承購資格並參與本府為因應特殊
傳染疾病、天災或事變所辦理各項振興抽獎活動之中獎者申請承購,無須
經抽籤程序。但中獎者未符合前述資格或放棄承購時,保留戶釋出依第六
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受理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期限及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6 條 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書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或戶籍謄本資料(含詳細記事)及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四 家庭成員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本府定之。
經本府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駁回其申請:
一 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 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將以抽籤方式排定選屋序號,承購人取得序號後
,應依本府選屋流程進行選屋及簽約等相關作業,承購戶本人須親自辦理
登記選屋及簽約等後續作業,無法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印鑑證明、親自簽
名及蓋用印鑑章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據以辦理相關事宜,且應以承購戶
名義為之,並蓋用承購人印鑑。因故無法親自到場且未委託他人辦理相關
事宜時,視同放棄申請承購,並由候補承購戶遞補。
前項抽籤方式、選屋及簽約等相關作業,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7 條 承購人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將住宅進行改建、增建。其因變更隔間、重要
裝修或其他措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者,依建築法及相關規
定處理。
第 8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