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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05741號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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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第 3 條
家庭成員共有同一住宅之應有部分,合計為權利範圍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換算面積。
第一項面積係以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面積為準。
第 4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期限及方式,公告事項如下:
 一  依據。
 二  申請資格。
 三  青年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房型、數量、每戶住宅面積。
 四  出售價格。
 五  價款繳付方法及期限。
 六  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  申請書表文件。
 八  銷售方式及地點。
 九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 (構)名稱。
 十  受理申請期間。
 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始日三十日前為之,公告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第 5 條
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書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資料(含詳細記事)及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  家庭成員所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駁回其申請:
一  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  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資格後,不得申請變更申請人。但申請變更由其他家庭成員為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由本府受理後,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將以抽籤方式排定選屋序號,承購人取得序號後,應依本府選屋流程進行選屋及簽約等相關作業,承購人須親自辦理登記選屋及簽約等後續作業,無法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印鑑證明、親自簽名及蓋用印鑑章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據以辦理相關事宜,且應以承購人名義為之,並蓋用承購人印鑑。因故無法親自到場且未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事宜時,視同放棄申請承購,並由候補承購人遞補。
第 6 條
承購人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將住宅進行改建、增建。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者,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7 條
承購人應於公告選屋結果後十五日內繳交所承購青年住宅價金百分之十為承購保證金,並應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出示相關繳交證明文件,辦理簽訂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及彰化縣青年住宅住戶公約。
承購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廢止承購許可。已繳交之承購保證金在簽訂買賣契約前無息退還。
承購保證金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抵繳買賣價金,並不得申請退還。
第 8 條
承購人應於公告選屋結果後九十日內完成簽約、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送本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親自或委託他人配合本府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點交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辦理登記所需之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由承購人負擔。
青年住宅出售流程之相關事項,如附表二。
第 9 條
本府興建之青年住宅,其住戶之權利、義務及管理,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並應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承購人於點交前,應向本府繳納第一期社區管理維護費用,並由本府無息撥付予社區管理委員會運用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