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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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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獎勵方式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之。
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含鄉鎮市公所)學校員工。
獎勵標準: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者。
舉發偽(變)造各類與民眾權益有關之證明文書,對於提昇本府信譽及維護民眾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從事端正政風防治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且有具體事實或報上級核定有案者,
執行業務防弊廉能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者。
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銳意改進業務,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對於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其他有關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有助於改善政治風氣者。
有左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偵辦、審理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作業程序:
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12月底前,遴選當年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乙人,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函送本府彙辦。
本府評審小組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秘書及相關各處主管等5至7人組成,並由副縣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辦理評審事宜,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每年度以擇優評定5至10人為原則。
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遴報之人員,於未受表揚前,如有本要點第四點之各項情形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破壞本府聲譽之情事者,各陳報單位及學校應隨時反應,以作為評審或註銷表揚之依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
處
簽請 縣長核定,於本府員工月會或適當場合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
獎品
。
經本府核定表揚有案之廉潔楷模人員,如續有具體優良事蹟,各單位得再薦舉,不受隔年之限制。
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