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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陽字第1050082513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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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獎勵方式依本府
    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訂定之。
二、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含鄉鎮市公所)學校員工。
三、獎勵標準: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二)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
      風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舉發偽(變)造各類與民眾權益有關之證明文書,對於提昇本府信
      譽及維護民眾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從事端正政風防治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且有具體事實或
      報上級核定有案者,
(六)執行業務防弊廉能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
      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者。
(七)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銳意改進業務,不辭勞怨,確
      有重大具體事蹟,對於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其他有關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或有關善行,足以
      鼓舞人心,有助於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有左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偵辦、審理或移送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遴選當年符合獎
      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乙人,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函送本
      府彙辦。
(二)本府評審小組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秘書及相關各處主管
      等 5  至 7  人組成,並由副縣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辦理評審
      事宜,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每年度以擇優評定 5  至 10 人
      為原則。
六、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遴報之人員,於未受表揚前,如有本要點
    第四點之各項情形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破壞本府聲譽之情事者,各
    陳報單位及學校應隨時反應,以作為評審或註銷表揚之依據。
七、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  縣長核定,於
    本府員工月會或適當場合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記功 1  次並由當選
    廉潔楷模公務員服務機關核予。
八、經本府核定表揚有案之廉潔楷模人員,如續有具體優良事蹟,各單位
    得再薦舉,不受隔年之限制。
九、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