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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

第一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應冠以「彰化縣立」之名稱。

第三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校務,並受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指導監督。

     高級中學校長依據「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規定遴選。

第四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設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以下簡稱各處、會、館)。

  高級中學各處、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及實驗研究組;三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實驗研究組。

二 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生活教育組;三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 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 輔導工作委員會:三十班以上設輔導組、資料組;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五 圖書館:三十班以上設技術及資訊組、讀者服務組。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中部、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第五條  各處、會、館分別掌管下列事項:

一 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材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教育實驗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 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五 圖書館:推動圖書技術服務、讀書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第六條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 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佐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二 營養師。

三 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有關營養師、護理人員之員額配置,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第七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者,置主任、組員、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九條  高級中學設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學以上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規定辦理;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高級中學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十二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