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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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應冠以「彰化縣立 」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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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校務,並受彰化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之指導監督。 高級中學校長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規 定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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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處、圖書館(以下簡稱各處、館 )。 高級中學各處、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 驗研究各組。 二 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 總務處:得設文書組、庶務組、出納組。 四 輔導處: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 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各校依班級數採下列原則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未滿三十班者,不得超 過九組;三十班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組。設有藝術才能班三班以上者或 特教班得再各增設一組。各校附設國中部者得增設二組。 各校附設國中部班級規模六十一班至七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 置副組長一人,七十一班至八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 二人,八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三人。 各校得於上開組別總數內,依學校實際需要及發展特色自行調整組別名稱 。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中部、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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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各處、會、館分別掌管下列事項: 一 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材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 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童軍活動、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 輔導處:規劃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五 圖書館:推動圖書技術服務、讀書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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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 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二 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有關營養師、護理人 員之員額配置,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 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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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者,置主任、組員、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 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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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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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高級中學設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 訂「高級中學以上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 規定辦理;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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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高級中學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有規定 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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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 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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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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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高級中學組 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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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自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一○三年 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一條;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均自一○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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