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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收費規定修正及調整審核原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一、 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幼兒園之收費總額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為期本府對於審核幼兒園收費之調整或修正,爰訂定本原則。

二、 已立案幼兒園修正收費規定審核原則如下

(一)   審核原則

1、 因誤植等因素,致系統登載數額與其實際收費總額不一,非擅自調高收費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請本府檢核,毋須提審議程序。

2、 收費總額不含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及其他項目之數額。

3、 通過收費修正之幼兒園,於通過收費修正之次學年起2學年內僅得因調高教職員薪資或增置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調整學、雜費收費數額;通過收費修正之次學年起2學年後始得申請其他收費項目(例如:雜費、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課後延托費)之調整。

(二)   審核應附資料

立法院於本(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三讀通過幼照法部分修正條文,其中,第7條附帶決議「九十八學年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收費額度有誤繕情形之幼兒園,可檢具九十八至一百學年度中任一學年度之繳費收據或國稅局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供直轄市、縣()政府查證後修改之。」。爰此,有關幼兒園九十八學年度登載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定網站之全學期收費總額有誤繕情形者,其修正資料之檢視原則如下:

1、 實際收費未符系統登載總額

系統登載收費規定為低報者,得檢具九十八至一百學年度任一學年度之五歲幼兒收費規定及全園五歲幼兒家長繳費之收據原始憑證;倘園方定有減免收費規定者應併同檢附佐證資料。經本府審認後,函報國教署轉請系統修正。前開收據原始憑證倘遺失或毀損者,得以同一年度國稅局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上、下半年度)替代之。

2、 實際收費符合系統登載總額

(1)  因教保服務期程誤植或延長、縮短全學期教保服務期程者,得檢附收費規定、全園行事曆、教學計畫或園務日誌等佐證資料,依原全學期收費總額,按月數比率調整數額;並經本府依各園檢附之相關資料,本權責審認無誤後,報送國教署轉請系統修正收費數額。

(2)  收費總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雜費或各項代辦費之數額:檢附當學 年度家長之繳費收據原始憑證及新學年繳費收據樣張。

(3)  收費修正幼兒園將列入後續業務稽核之優先對象,以維護家長及幼兒權益。

三、 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調整五歲以上幼兒收費規定之審議原則如下

(一) 審議原則

1、 依「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成立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進行五歲以上幼兒收費調整審議。

2、 為建構合理之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有關幼兒園之教職員人事經費,應占當年度全園(含分班)實際總收入之百分之四十(含調整後達百分之四十者)

3、幼兒園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依「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收費調整申請,並由審議小組審議;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4、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調整人事費須先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人員配置及師生比例之基本要件,始得提出申請;另應以調高教職員薪資或增置教職員等為原則。

5、有關雜費之審議原則,幼兒園得因支付幼兒園行政及業務費用、設置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之設施設備、搬遷或全園改建所需設施設備修繕、調高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契約因續約致租金調漲所需,申請於次學年調整雜費數額;另因設置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之設施設備、搬遷或全園改建所需設施設備修繕等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私立幼兒園所訂學費一項,五歲幼兒者應配合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其收費數額應為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為統一作業,通過收費調整之幼兒園,3年內不得再提出第2次申請

(二) 調整項目及審議應附資料

1、學費雜費:

(1) 幼兒園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於立案核定幼生招收總人數內,倘因降低生師比例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報請本府核定,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教職員管理區完成資料新增及異動等填報作業。

(2) 檢附資料:

學費:

A. 調高教職員薪資:當學年度全園教職員名錄、現任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以薪資清冊代之)、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調整前後之薪資核給規定等相關佐證資料。

B. 增置教職員:當學年度全園教職員名錄、現任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以薪資清冊代之)、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新進人員薪資核給規定及立案證書等相關佐證資料。

k雜費:

A. 支付幼兒園行政及業務費用:幼兒園行政業務收支分析表及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

B. 因設置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之設施設備、搬遷或全園改建所需硬體設施設備修繕等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收據、傳票等) 或相關佐證資料。

C. 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契約因續約致租金調漲費用:租賃契約書等原始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

D. 調高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幼兒園庶務人員調整前、調整後薪資核給對照表。

2、代辦費:

(1) 材料費、活動費:幼兒園材料費活動費收支分析表及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

(2) 午餐費、點心費:

公立幼兒園:

A.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者,得檢送契約書影本,報請本府檢核,並依決標後之契約價金調整該學年度午餐費、點心費用,毋須提審議程序。

B.有補助增置廚工人事經費者,以不調整為原則;惟依本府發布之收費規定,午餐費、點心費之用途倘涉及廚工人事經費者,得併同學費、雜費之審核原則辦理。

私立幼兒園:

  A.幼兒園所訂午餐費、點心費之收費數額,得視實際需求,檢附

    幼兒園午餐費點心費收支分析表及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

B.午餐費、點心費依本府發布之「彰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規定,其用途倘涉及廚工人員人事費用者,得併同學費、雜費之審議原則辦理。

(3) 交通費及課後延托費: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及稅費等。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4) 上開項目之收費數額由本府依各幼兒園收費情形,及家長可支配所得比率審慎評估進行審議。

(三) 後續稽核:

1、 幼兒園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內,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報本府備查。

2、 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新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名錄、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清冊)、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報本府備查。

四、 新立案幼兒園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收費規定審議原則,說明如下

(一) 申請原則

1、 新立案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上學期十月一日、下學期四月一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始得申請為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

2、 為維護家長補助權益,縮短審核作業期程,新立案幼兒園得於申請設立許可時,併同檢附收費規定,報本府審議。

(二) 審議原則

1、 幼兒園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倘因降低生師比例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報本府核定。

2、 全園配置之教職員人事經費,依園方所定薪資核給規定,應占該園(含分班)預估總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3、 幼兒園應檢附收退費基準規定、教職員薪資核給規定(附表一)、各項收費之收入與支出配合原則一覽表(附表二)等相關資料。

(三) 後續稽核︰

1、 幼兒園應於立案後二個月內檢送全園教職員名錄、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府備查。

2、 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五、   本府於後續稽核時,倘有經收費審議通過之幼兒園,未依審議結果增置足額之教職員或調整教職員薪資者,本府將以紙本通知園方限期補正,抑或自次學期起減列審議小組同意調整之數額。

六、 助實對象為幼兒家長,理收事項,按季訂定查察進,實幼兒園實收費情形,並比對收費、家長費收,與園方載於幼生統之數是否相符,以保家長就學權益,並按季(每年一月日、及十月日前)報送教育部

七、 本審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彰化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