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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總額應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為期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審核教保服務機構收費之調整或修正,爰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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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立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收費規定原則如下:
(一)總收費數額不變:
1.審核原則:為使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用途符合規定,自一百十二學年度私立幼兒園五歲幼兒學費得取消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限制,私立幼兒園得於全學期總收費不變之前提下進行五歲幼兒各收費項目間數額調整,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檢核。
2.審核應附資料:
(1)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2)收費情形設定表。
(3)收費調整暨家長通知書。
3.後續稽核: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審核結果報送新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報本府備查。
(二)調整各項目收費數額:
1.審議原則:
(1)依「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成立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進行五歲以上幼兒收費調整審議。
(2)審議小組參考教育部一百十二年三月八日之一般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幼兒園)五歲幼兒收費調整審議共通性處理原則進行審議。
(3)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收費調整申請,並由審議小組審議;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4)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調整人
事費須先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人員配置及師生比例之
基本要件,始得提出申請;教保服務機構得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因調降師生比增聘教保服務人員所需,申請於次學年度調整學費數額。
(5)教保服務機構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於立案核定幼生招收總人數內,倘因降低師生比例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報請本府核定,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教職員管理區完成資料新增及異動,並完成薪資登載等填報作業。
(6)有關雜費之審議原則,教保服務機構得因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及業務費用、設置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之設施設備、搬遷所需設施設備修繕、調高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契約因續約致租金調漲所需,申請於次學年調整雜費數額;另因設置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之設施設備、搬遷所需設施設備修繕等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待聘員工難以核算人事成本,其調薪採已聘用及經備查人員為限。
(7)為統一作業,通過收費調整之教保服務機構,依據最近一次調整之年度,與當年度之物價指數核算,調幅超過百分之四之教保服務機構始可調整。但三年內物價指數未超過百分之四者,不得提出收費調整。
(8)變更負責人、復辦:維持原核定收費,僅調整人事費。
2.審議應附資料(如附件):
(1)基本資料: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收費情形設定表、收費調整暨家長通知書及最近三年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2)學費、雜費:調整前後本薪核給對照表、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名錄、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勞保投保薪資證明。
(3)材料費、活動費:同基本資料之文件。
(4)午餐費、點心費:同基本資料之文件。
(5)交通費: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收費情形設定表及收費調整暨家長通知書。
(6)課後延托費:課後延托費分析表及現任課後人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
(7)上開項目之收費數額由本府依各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情形,及家長可支配所得比率審慎評估進行審議。
3.後續稽核: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教職員工名錄、教職員工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及教職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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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立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規定審核原則,說明如下:
(一)審核原則:
1.教保服務機構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倘因降低師生比例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報本府核定。
2.教保服務機構配置之教職員人事經費,依該機構所定薪資核給規定,應占其(含分班)預估總收入百分之四十。
3.為維護幼生就學權益,縮短審核作業期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申請設立許可時,併同檢附收費規定相關佐證資料,報請本府審核,毋須提審議程序。
(二)檢附資料:
1.基本應附資料:
(1)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
(2)收費情形設定表。
2.學費、雜費(人事成本部分):
(1)教職員工薪資核給規定。
(2)教職員工薪資明細表。
(3)教職員工勞保、健保、勞退明細表。
(4)教職員工職工福利措施明細表。
3.雜費(庶務成本部分):
(1)興建工程總經費說明。
(2)工程、設備發票影本或報價單。
(3)行政業務費用明細表
4.材料費、活動費:
(1)材料、活動費用預估明細表。
(2)活動計畫表、行事曆或年度計畫表。
5.午餐費、點心費:
(1)午餐、點心費用預估明細表。
(2)菜單。
6.課後延托費用:課後延托費預估明細表。
(三)後續稽核:
1.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立案後二個月內檢送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名錄、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府備查。
2.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國稅局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等資料,報本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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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立案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調整交通費審議原則及新增二歲專班審核原則如下:
(一)調整交通費:
1.審議原則:
(1)依「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成立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進行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交通費收費調整審議。
(2)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收費調整申請。
2.應附資料:
(1)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2)收費情形設定表。
(3)收費調整暨家長通知書。
3.後續稽核: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報本府備查。
(二)新增二歲專班
1.審核原則:教保服務機構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二歲幼幼專班,得向本府提出收費設定申請。
2.審核應附資料:
(1)收費情形設定表。
(2)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
(3)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書。
(4)準公共教保服務「因調薪而調整收費數額表」。
3.後續稽核: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審核結果報送新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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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於後續稽核時,倘有經收費審議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未依審議結果增置足額之教保服務人員或調整教職員薪資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教保服務機構限期補發薪資,逾期未補發,本府自次學期起減列審議小組同意調整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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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補助實際受益對象為幼兒家長,辦理收據查核事項,按季訂定查察進度,實地稽核轄管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形,並比對其收費樣張、家長繳費收據,與園方登載於幼生系統之數額是否相符,以確保家長就學補助權益,並按季(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及十月五日前)報送教育部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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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審核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