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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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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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府法制字第0950085028號函頒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府法制字第1070149219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
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設籍彰化縣。
二 實際居住彰化縣之非本國籍人士。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
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
前項所稱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
社福機構團體、律師、社會工作師(員)、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及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
用。
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同一案件重複申請前項各款者,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六萬元為限,必要時得另申請專案補助。
已依其他法令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五條 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得申請補助掛號費、開立
驗傷診斷書、避孕、性病篩檢費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
相關之醫療費用,每人次以三千元為上限。
二 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標準補助。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
一萬元為上限。
第六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 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
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 由相關機構或團體之專業人員進行輔導之補助標準如
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案最高補助四十小時。
(二)夫妻、家族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案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第二款接受心理復健者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輔導人員應於紀錄表註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補
助,至多以三次為限。
第七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 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 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第八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 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
二 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八千元。
三 委任費用:每案偵查階段及每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
第九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
標準,每案補助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 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就診、治療、諮商或
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申請,應於訴訟、諮詢或委任
之日起,至判刑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
三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於緊急扶助事實發生後三個月
內提出申請。
前項各款之申請方式及應備證明文件,由本府執行單位另
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
領取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