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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7014921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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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彰化縣。
二、實際居住彰化縣之非本國籍人士。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
構或人員。
前項所稱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社福機構團體、
律師、社會工作師(員)、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
士。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同一案件重複申請前項各款者,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六萬元為限,必要時得另申請專案補助。
已依其他法令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 5 條
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得申請補助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避
    孕、性病篩檢費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每人次以三千
    元為上限。
二、未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補助。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 6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由相關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輔導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
      限,每案最高補助四十小時。

(二)夫妻、家族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上限,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案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第二款接受心理復健者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輔導人員應於
紀錄表註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補助,至多以三次為限。
第 7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第 8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
二、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八千元。

三、委任費用:每案偵查階段及每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
第 9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每案補助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第 10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就診、治療、諮商或輔導結束後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申請,應於訴訟、諮詢或委任之日起,至判刑
    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應於緊急扶助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各款之申請方式及應備證明文件,由本府執行單位另定之。
第 11 條
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立即通知
本府停止補助。
第 12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