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
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設彰化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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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建設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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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其中開發型態屬工業使用及工商綜
合使用所繳交之開發影響費或可建築土地及樓地板面積之出售收入。
四、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五、融貸資金之利息。
六、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七、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八、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九、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十、基金孳息。
十一、其他有關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限於第五條第三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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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應在彰化縣代理公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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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六、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
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七、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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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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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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