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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之裁處,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令依據 罰則規定 主管
機關
統一裁罰基準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四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違反四次以上者或情
    節重大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罰鍰。

附註:
  (1)裁罰之執行應就同
   一醫院、診所之違反 
   行為次數累計處
   罰,不因新年度而重
   新計算。
(2)對於個別案件有特
   殊情況者,得依照裁
   罰基準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但應敘明
   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社會處、新聞處(不含宣傳品、廣播、網際網路,電視僅限地方有線電視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十五萬元罰
    鍰。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三十萬元罰
    鍰。
(四)違反四次以上者,處
   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五)其他相關違反物品由主管機關沒入。

附註:「次」定義如下:
1.報紙:以日為單位。
2.雜誌:以期為單位。
3.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
        版版次及印刷刷
        次為單位。
4.光碟:以散佈次數為單
        位。
5.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以日為單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之加害人,經本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社會處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四)違反四次以上者或
    情節重大者,每次
    處新臺幣五萬元罰
    鍰,並限期履行。
上述情形,加害人屆期仍
不履行者,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
附註:
  (1)裁罰之執行應就同
   一加害人之違反 
   行為次數累計處
   罰,不因新年度而重
   新計算。
(2)對於個別案件有特
   殊情況者,得依照裁
   罰基準酌予加重,但
   應敘明加重之理由。
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社會處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並限期履行。
(四)違反四次以上者或
    情節重大者,每次
    處新臺幣五萬元罰
    鍰,並限期履行。
上述情形,加害人屆期仍
不履行者,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
附註:
  (1)裁罰之執行應就同
   一加害人之違反 
   行為次數累計處
   罰,不因新年度而重
   新計算。
(2)對於個別案件有特
   殊情況者,得依照裁
   罰基準酌予加重,但
     應敘明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