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據以執行。現為配合中央辦理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考評工作,爰擬具「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務部一零六年一月三日法保字第一○五○五五一七二二○號函檢送「一百零六年度中央部會辦理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工作計畫暨一百零七年度各組視導考評表」,其中保護扶助組評分細項中所列應將「藥物濫用防制服務」列入公益彩券盈餘用途項目。(第五條第六款)
二、調整款次。(第五條第七款、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