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 六條規定,設置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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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適用本辦法。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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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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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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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 災害救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 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 補助及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方案。 四 補助民間立案單位修繕、租用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建築物,及購置辦 理社會福利業務所需設施設備。 五 辦理社會福利相關之機構團體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教育與訓練 。 六 辦理藥物濫用防制服務相關活動方案。 七 其他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廣等事 項補助。 八 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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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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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社會處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本基金專戶。 二、支出程序:依第五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處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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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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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社會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 二、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四人。 三、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四、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繼任者亦同;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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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 執行長之命,綜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 員兼任,並得聘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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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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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由本會查核,如未依核定 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補助經費,未繳回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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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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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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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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