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據以執行。現為配合中央規範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支出範圍,符合公益彩券盈餘推動社會福利業務之意旨,並周全相關規範,爰擬具「彰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財政部一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一○三○○六八五七一○號備查函建議,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支用範圍為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惟緊急災難涵蓋廣泛,公益彩券盈餘應以社會福利為主,爰該項支用用途,應以災害救助及社會救助事項為限。(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考量公益彩券盈餘係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各項福利」涵蓋範圍較廣,爰修正限縮為「各項社會福利」。(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依財政部一零四年七月八日台財庫字第一○四○三七○二四八○號函規範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資本性支出略以,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購置房屋、新建設施工程之支出。(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依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一零四年十二月九日審彰縣一字第一○四○○五三二二四號函抽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財務收支審核通知核復事項中,有關「社會福利團體」一詞疑義解釋繁多,建議應適時修正相關規定;另考量公益彩券盈餘係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無限制辦理單位,且部分非社會福利團體各方面資源充足,能增加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之多元性,吸引更多一般民眾參加及投入社會福利,更能幫助弱勢族群融入人群,增加其社會參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及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五、因時空變遷部分條文不符合通案體例或字義內容不精確,為使該辦法更加周全完善,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七、十二、十三及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