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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一、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二、     適用對象:本表適用於本縣縣立高級中學。

三、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高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科目/   節數 /   職別    

專任教師

兼任導師

備註

本國語文(含選修)

14

10

 

外國語文(含選修)

16

12

 

數學(含選修)

16

12

 

自然領域(含選修)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技概論

社會領域(含選修)

16

12

 

生活領域(含選修)

16

12

 

藝術領域(含選修)

健康與體育(含選修)

全民國防教育(含選修)

職業專業(含選修)科目

16

12

 

職業學校各類科之實習科目

18

14

 

教育實驗班、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

16

12

 

全民國防教育

10

 

一般軍訓教官

附設國中部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每週任課節數(普通班、藝術才能班)

專任教師

導師

任教領域()

16

12

國文領域

18

14

英語、數學、自然生活與科技、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四、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班級 / 節數/  職別

秘書、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教學組長、註冊組長、

訓育組長、生輔組長、

衛生組長

前欄以外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9班以下

7

8

9

 

10-18

5

8

9

19-24

3

6

7

25-30

1

5

7

12

31-40

1

3

5

12

41-50

0

1

3

16

51-60

0

0

1

16

61-70

0

0

0

24

71班以上

0

0

0

28

()學校輔導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

    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主任比照「處()

    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比照「教學組長」。

() 學校附設國中部班級規模達六十一班以上得增設副組長職務,其每週基本

    教學節數依擔任組別分別增二節。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

    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

    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

    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第四條第一項生活輔導組長及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

    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四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

    定;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週教學十節,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

    學活動,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得減一節。

五、本表自一零七學年度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