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 |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於本縣縣立高級中學。 |
三、 |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一)高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職稱類別
節數
課程(領域、科目) |
專任教師 |
兼任導師 |
語文領域 |
國語文 |
十四 |
十 |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
十六 |
十二 |
外國語文 |
數學領域 |
社會領域 |
自然科學領域 |
藝術領域 |
綜合活動領域 |
科技領域 |
健康與體育領域 |
全民國防教育 |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 |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包括專題實作 |
選修課程 |
全民國防教育(一般軍訓教官)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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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二)附設國中部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據「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辦理。
(三)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二款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四)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並併入第一款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
四、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一)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職務
節數
班級數
(二學制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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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室)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
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訓育組長、生輔組長、衛生組長 |
前欄以外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
九班以下 |
七 |
八 |
九 |
十至十八班 |
五 |
八 |
九 |
十九至二十四班 |
三 |
六 |
七 |
二十五至三十班 |
一 |
五 |
七 |
三十一至四十班 |
一 |
三 |
五 |
四十一至五十班 |
零 |
一 |
三 |
五十一至六十班 |
零 |
零 |
一 |
六十一至七十班 |
零 |
零 |
零 |
七十一班以上 |
零 |
零 |
零 |
(二)協助校務教師每週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國中部和高中部班級數分別對照下表,二學制之彈性酌減節數相加為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
班級數(國中部) |
班級數(高中部) |
彈性酌減節數 |
一至十七班 |
一至九班 |
八 |
十八至二十六班 |
十至十八班 |
十 |
二十七至三十五班 |
十九至二十四班 |
十二 |
三十六至四十四班 |
二十五至三十班 |
十四 |
四十五至五十三班 |
三十一至四十班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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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校輔導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主任比照「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比照「教學組長」。 |
六、 |
學校附設國中部班級規模六十一班以上得依「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增設副組長職務,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二節。 |
七、 |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第四點第一款生活輔導組長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擔任。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四點第一款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款每週教學十節,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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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點第一款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減一節;其減授節數,不納入第四點第二款每週酌減總節數計算。 |
九、 |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第四點第二款每週酌減總節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