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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老人保護個案庇護安置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
二條規定事項,使彰化縣
以下簡稱本縣老人遭逢生命、身體或健康之
危難時,獲得保護及安置,以維護其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
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
、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
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三經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社工員訪視評估老人有生命、身體或
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三、本要點之安置機構係指與本縣簽約,並於本縣立案且評鑑為合格以上
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安置費用:
1.每案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整,不足月部分,依每日費用新臺幣六百六十七
元乘以實際進住日數補助。

2.具氣切個案由本府按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撥付,不足月部
分,依每日費用新臺幣八百三十三元整乘以實際進住日數補助。

3.個案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期間費用仍予補助,惟安置機構應每日給予
住院照顧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出入院等相關事宜,但不得重複申請看護費
用。

4.經各縣市政府協助安置者,依當地縣市政府公文通知費用補助。
(二醫療費用:以醫療、掛號費、診斷書等費用,並檢據實報實銷。
(三身體健康檢查費用:補助個案為受安置所需之身體健康檢查費,檢
據實報實銷。

四)交通費:補助安置期間個案搭乘救護車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五、本要點安置個案之資格限制如下:
(一)安置個案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或依社會救
助法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扶養能力,由本府支付庇護安置期間所需安
置費、醫療費、身體健康檢查費及交通費用。

(二安置個案如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先由本府
代墊庇護安置期間所需安置費、醫療費、身體健康檢查費及交通費用,另
請主責社工員協尋扶養義務人、發函通知扶養義務人、請警察單位協尋家
屬、進行家庭訪視或召開協調會議、寄發存證信函、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法律扶助等程序辦理。

三)倘個案領有(中)低收入、老農津貼、身心障礙補助費、老人基本保
障年金等相關津貼,本處長青科將停發各項生活補助費,待安置費用繳納
後再予以撥還相關津貼。

六、本要點之補助費用請款方式如下:
(一)安置機構於次月底前,檢送領款收據、請領清冊及契約書影本,函
送本府辦理核撥。安置期間衍生之醫療費用、身體健康檢查及交通費按月
核銷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相關正式收據。(如有死亡、離開機
構、改列補助資格等異動一併計算)

(二為配合會計年度核銷,十二月份之補助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
核銷及請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受託機構應自行負擔。

(三經各縣市政府函文通知協助安置者,待安置機構檢附請款公文、安
置清冊、請款收據,函送本府辦理核撥。

 

七、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當年度社政業務—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