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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館辦理家具展活動場地申請借用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訂定係依據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大型家具等進出破壞體育館地下室籃球場地及周遭設施,僅提
    供體育館一樓走道及正門前方兩側作為展售區域使用。


三、體育館辦理家具展活動一年以不超過二檔為原則,上半年(一月至六
    月)受理一檔,應於六月三十日前辦竣;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受
    理一檔,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竣。


四、本府每年十月一日起受理隔年檔期申請,為求公平性且避免形成單一
    策展單位長期租用,各策展單位原則每年僅能申請一檔,並遵守上下
    半年之間檔期至少須間隔二個月以上之規定,同一檔期若有二家以上
    單位申請租借,將依公文來函先後順序(以收文或郵戳日期為準)辦
    理。收文或郵戳日期皆相同者,由本府參酌歷年場地使用、復原及消
    費糾紛、投訴等辦理情形且無違反場館使用相關規定者,優先受理其
    申請。


五、經核准租用之檔期,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地變或戰爭等)及
    本府辦理活動需使用場地或其他公務使用時,原則同意租借單位改期
    ,無法改期者或體育館無空檔供其租借時,該檔期則取消且不得順延
    至下一檔,所繳納之費用將無息退還,租借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