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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館辦理家具展活動場地申請借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07029128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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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訂定係依據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大型家具等進出破壞體育館地下室籃球場地及周遭設施,僅提
    供體育館一樓走道及正門前方兩側作為展售區域使用。
三、體育館辦理家具展活動一年以不超過二檔為原則,上半年(一月至六
    月)受理一檔,應於六月三十日前辦竣;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受
    理一檔,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竣。
四、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受理
    隔年體育館家具展檔期申請,並以函文向本府正式提出申請。
    如隔年第二檔辦理單位業依第七點規定經協調會議確認,即不再受理
    家具展檔期申請。
    為保障本縣家具產業發展,每年將保留一檔由本縣家具商業同業公會
    辦理。另一檔若有超過二家以上單位提出辦展申請,則由本府召開家
    具展檔期協調會議以確認取得另一檔之辦展資格單位。
    協調會議日期由本府另行通知,未出席會議者,則視同放棄該年度辦
    展申請,不得異議。
五、經核准租用之檔期,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事變或戰爭等)、
    本府辦理活動須使用場地或其他公務使用時,原則同意租借單位改期
    。無法改期或體育館無空檔供其租借時,該檔期則取消且不得順延至
    下一檔,所繳納之費用將無息退還,租借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取得辦展資格之單位非上述原因未能如期舉辦,暫停該單位隔年檔期
    申請資格。
六、策展單位申請租借體育館辦理家具展活動,除來函申辦日期必須明確
    外,辦理期間(含佈置及撤場)最多應以七日為限。
七、經本府召開體育館家具展檔期協調會議,未能取得辦展資格之單位,
    若僅一家,則由該單位優先取得下次家具展辦展資格。如超過二家以
    上單位,則透過協調會議協商或以抽籤方式決定其辦理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