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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依據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定之。

二、彰化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任務
    如下:
(一)審查都市設計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為之必要事項。

三、本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交通處副處長兼任;另聘委員六人,由府內相關單位及學者專
    家派(聘)兼之。

四、前點學者、專家,聘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審查小組依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主席或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機關代
    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
    親自出席。

六、本審查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本審查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