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可能妨
害興利之人員,瞭解、分析、探討癥結與問題所在,定期辦理廉政暨
機關安全風險人員評估,掌握可能涉及貪腐及危安風險事件動態資料
,策進預防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
(一)通報人為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各級學校等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由
本府主管單位彙整通報。所屬一級機關之通報,交該機關政風機構
循政風系統通報。
(三)通報人應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
合理懷疑,即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
(四)通報範圍如下,並包含非正式人員:
1.涉嫌貪瀆不法函送偵辦,檢察官起訴、不(緩)起訴處分,或經
法院判決者。
2.涉嫌貪瀆不法被司法機關約談、傳喚、拘提、逮捕、搜索、羈押
或經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被以貪瀆案證人身分約談、詢
問、傳喚者。
3.與媒體報導之機關施政疏失或弊端有關者。
4.與民意代表質詢之貪瀆案件或施政缺失有關者。
5.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員的邀宴及招待、涉足不妥當場所等
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6.涉有請託關說事件,影響機關業務或採購正常運作者。
7.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等規定者。
8.涉有貪瀆跡象或傳聞者。
9.涉及貪瀆不法相關之風評、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者。
10.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務狀況異常者。
11.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者。
12.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13.有酗酒、藥癮、嚴重精神疾病,致影響機關安全,並有具體事實
者。
(五)通報方式:
1.通報人應先檢討所轄員工是否符合前款通報範圍;如符合通報要
件者,應繕具彰化縣政府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名冊(如附表
,下稱風險人員名冊),經通報人核章後,以雙封套密送本府政
風處(所屬政風機構)完成通報程序;主管人員(機關首長)得
責成專人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2.各單位每年應定期通報三次(一月五日、五月五日、九月五日)
;另通報人對於所轄員工發現有重大異常狀況時,應隨時辦理不
定期通報。
3.定期通報如無增刪變動之情形,亦應繕具空白名冊,於「因應作
為」欄位填註「無變動」,由通報人核章密送政風處(所屬政風
機構)完成通報程序。如有已列風險人員名冊之人員、通報內容
有所異動,或已不符合通報範圍,而有可解除列管之情形者,應
於定期通報時,於風險人員名冊之「因應作為」欄位填註「解除
列管」,並於「風險資料評估紀錄」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之理由。
三、本府政風處彙整各單位(機構)之通報資料後,應簽報本府首長知悉
,俾利掌握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之實況。
四、風險人員名冊應以機密件處理,倘涉有洩密情事者,將依相關規定究
責。
五、通報人或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之人如有故意隱匿不為通報、未適時通
報,致生貪瀆或機關安全風險事件或損及機關廉能形象者,將追究其
行政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通報人知悉非所轄員工,涉有廉政或機關安全風險狀況者,應告知該
管通報人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
七、通報人因通報作業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應通知當
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八、對於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狀況適時通報,揭發機關內部弊端,預防或
發掘風紀問題,防範危安事件發生,對維護機關聲譽卓有功績之通報
人及相關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