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體作法:
(一)通報人為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各級學校等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由
本府主管單位彙整通報。所屬一級機關之通報,交該機關政風機構
循政風系統通報。
(三)通報人應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
合理懷疑,即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
(四)通報範圍如下,且具相當事證者,並包含非正式人員:
1.涉嫌貪瀆不法,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並受機關行
政懲處者,或經法院判決者。
2.涉嫌貪瀆不法經司法機關傳喚、拘提、逮捕、搜索、羈押或經法院
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自首者。
3.與媒體報導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4.與民意代表質詢之機關貪瀆案件或弊端有關者。
5.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餽贈財物,或涉足不妥當場
所等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6.涉有請託關說事件,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7.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經裁罰,或違反其他迴避規定而情節重
大者。
8.涉有貪瀆跡象,經查證違常者。
9.涉及貪瀆不法相關之風評、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經查證
違常者。
10.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務狀況異常者。
11.涉有外遇或不正常交往關係者。
12.違反相關出境管制規定者。
13.涉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虞者。
14.涉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者。
15.辦理具有廉政風險之職務,任該現職滿三年以上者。
16.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通報方式:
1.請通報人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定期檢討所轄員工之職務是否屬辦理具
有廉政風險之職務,並將認定具有廉政風險之職務造冊通報本府政
風處。
2.通報人應先檢討所轄員工是否符合前款通報範圍;如符合通報要件
者,應繕具彰化縣政府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及職務名冊(如附
表,下稱風險人員及職務名冊),經通報人核章後,以雙封套密送
本府政風處(所屬政風機構)完成通報程序;主管人員(機關首長
)得責成專人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3.各單位每年應定期通報二次(一月五日、七月五日);另通報人對
於所轄員工發現有重大異常狀況時,應隨時辦理不定期通報。
4.定期通報(風險人員及具有廉政風險之職務)如無增刪變動之情形
,亦應繕具空白名冊,於「因應作為」欄位填註「無變動」,由通
報人核章密送政風處(所屬政風機構)完成通報程序。如有已列風
險人員及職務名冊之人員或職務,其通報內容有所異動,或已不符
合通報範圍,而有可解除列管之情形者,應於定期通報時,於風險
人員及職務名冊之「因應作為」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並於「風
險資料評估紀錄」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