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可能妨
    害興利之人員,瞭解、分析、探討癥結與問題所在,定期辦理廉政暨
    機關安全風險人員評估,掌握可能涉及貪腐及危安風險事件動態資料
    ,策進預防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
(一)通報人為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各級學校等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由
      本府主管單位彙整通報。所屬一級機關之通報,交該機關政風機構
      循政風系統通報。
(三)通報人應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
      合理懷疑,即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
(四)通報範圍如下,並包含非正式人員:
      1.涉嫌貪瀆不法函送偵辦,檢察官起訴、不(緩)起訴處分,或經
        法院判決者。
      2.涉嫌貪瀆不法被司法機關約談、傳喚、拘提、逮捕、搜索、羈押
        或經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被以貪瀆案證人身分約談、詢
        問、傳喚者。
      3.與媒體報導之機關施政疏失或弊端有關者。
      4.與民意代表質詢之貪瀆案件或施政缺失有關者。
      5.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員的邀宴及招待、涉足不妥當場所等
        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6.涉有請託關說事件,影響機關業務或採購正常運作者。
      7.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等規定者。
      8.涉有貪瀆跡象或傳聞者。
      9.涉及貪瀆不法相關之風評、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者。
     10.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務狀況異常者。
     11.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者。
     12.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13.有酗酒、藥癮、嚴重精神疾病,致影響機關安全,並有具體事實
        者。
(五)通報方式:
      1.通報人應先檢討所轄員工是否符合前款通報範圍;如符合通報要
        件者,應繕具彰化縣政府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名冊(如附表
        ,下稱風險人員名冊),經通報人核章後,以雙封套密送本府政
        風處(所屬政風機構)完成通報程序;主管人員(機關首長)得
        責成專人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2.各單位每年應定期通報三次(一月五日、五月五日、九月五日)
        ;另通報人對於所轄員工發現有重大異常狀況時,應隨時辦理不
        定期通報。
      3.定期通報如無增刪變動之情形,亦應繕具空白名冊,於「因應作
        為」欄位填註「無變動」,由通報人核章密送政風處(所屬政風
        機構)完成通報程序。如有已列風險人員名冊之人員、通報內容
        有所異動,或已不符合通報範圍,而有可解除列管之情形者,應
        於定期通報時,於風險人員名冊之「因應作為」欄位填註「解除
        列管」,並於「風險資料評估紀錄」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之理由。


三、本府政風處彙整各單位(機構)之通報資料後,應簽報本府首長知悉
    ,俾利掌握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之實況。


四、風險人員名冊應以機密件處理,倘涉有洩密情事者,將依相關規定究
    責。


五、通報人或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之人如有故意隱匿不為通報、未適時通
    報,致生貪瀆或機關安全風險事件或損及機關廉能形象者,將追究其
    行政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通報人知悉非所轄員工,涉有廉政或機關安全風險狀況者,應告知該
    管通報人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


七、通報人因通報作業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應通知當
    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八、對於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狀況適時通報,揭發機關內部弊端,預防或
    發掘風紀問題,防範危安事件發生,對維護機關聲譽卓有功績之通報
    人及相關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