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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繳作業程序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本縣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繳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為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應
      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以協調老人照顧
      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 負擔扶養義務人與老人保護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
      條之一之情事者,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
       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得協助老人保護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三、追償費用之計算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四、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償還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等,其費用
      依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

(二)償還義務人提出已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或與確
      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確實證明者,追繳金額應依該證明之效力予
      以減免


五、追償費用之減免及償還方式
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行法
相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
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減收或免予追繳: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若有特殊困難者,依「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
      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
      除」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者。

(五)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
      考量者。

六、追償處分書及移送行政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府經安置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
      合法送達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
      ,並教示救濟程序。

(二)移送行政執行應注意備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正本、原處分書及其
      送達證書影本、償還義務人財稅證明、戶籍資料影本。

七、定期清查欠繳安置費用與債權憑證管理及定期移送再執行
(一)本府對償還義務人欠繳安置費用情形,應每年清查一次,發現無正
      當理由長期欠繳者即應移送行政執行。

(二)本府應每年清理債權憑證,查調償還義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如查
      得財產或所得,應移送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