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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颱風期間進出港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綠推字第1120114222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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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颱風期間本府所屬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設施及船舶進出港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2點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涵蓋彰化地區,且經中央氣象局西濱S173K氣象站測得十五分鐘平均風力(級)達蒲福風級七級(風速為13.9~17.1m/s)以上者,得暫停一切船舶進出港航行作業。風力(級)測得以中央氣象局西濱S173K氣象站為主,航管中心(VTS)為輔。
 
第3點
本碼頭所在地之港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碼頭使用人應遵守港區管理單位指示,須於接獲指示後將船舶駛離停泊區,避免停靠船體與浮動碼頭設施互相受力碰撞,造成船舶及設施損壞,滯港船舶仍應審慎檢視船況並加強繫纜,並簽署颱風期間船舶自願滯留港區切結書(附件一)。
 
第4點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即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路徑八小時內可能涵蓋本港時,航管中心(VTS)即須彙整在港船舶資料陳港務長參酌,並填報防颱應變措施檢核表(附件二),決定在港船舶出港避風時間,並電話及傳真通知出港避風,因本港泊靠席位均屬浮動碼頭,經港口管理單位判斷有危險性時得強制要求出港避風。
 
第5點
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停泊本港碼頭之船舶,船長及船員應自動回船以資應變,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以共同維護船舶及港區之安全,加強繫纜作業基準訂定如下:艏、艉繫纜各應至少三條(含倒纜)。
 
第6點
白天或夜晚之能見度,自航管中心(VTS)無法目視到內堤燈塔或燈塔發光點時,即暫停船舶進出港航行作業。
 
第7點
實施船舶暫停進出港管制作業後,當颱風暴風範圍離開本港區時,且十五分鐘平均風力低於管制基準值(七級風)並持續二小時,得恢復船舶進出港作業。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