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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居家托育服務收費調整個案審議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110512745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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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至一百十三年)」、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
    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及彰化縣政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第六點第二款。
 
辦理目的
(一)調整托育費用,提供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平價、可靠、普及的托育服務,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
(二)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分擔家庭照顧幼童之責任,協助家長解決托育問題,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
(三)透過政府與民間機關協力維持托育需求供給之穩定性,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增進家長送托意願。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實施對象
本縣加入準公共化,且符合以下必要條件之居家托育人員。
 (一)已加入準公共化且實際托育年資達二年以上及連續收托六個月以上,且提出申請時仍持續收托(即申請當月有收托
     事實)。
 (二)行政配合度高:皆能於期限內回報收托狀況、按時繳交資料。
 (三)前一年度在職訓練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且每二年完成八小時基本救命術者。
 (四)近二年(依受理申請截止日往前回算二年)無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疏忽照顧紀
     錄,經社會處發函限期改善或處罰鍰。
 
計畫內容
居家托育人員進階評分達九十分以上者托育費用調整上限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八十至八十九分者托育費用調整上限五百元,收費上限為一萬六千五百元整,托育人員每二年可依據考核成績申請調高收費。
  (一)申請檢(評)核表(附件1)之申請必要條件項目一:實際收托年資累計達二年(實滿二年)以上。
  (二)進階評分部分:
    1.前一年度為優質(含優等及特色)托育人員者加二十分,甲等者加十分。
    2.申請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積極參與協力圈、熱心擔任志工、協助居家服務中心活動:參與十次以上加二十分;參與
      八次加十五分;參與五次加十分(單一年度可採計一次,不重複計算)。
    3.曾擔任並做滿一年協力圈組長加二十分;副組長加十分(每擔任一年度可採計一次,不重複計算)。
    4.保親關係及托育穩定度佳部分:
      (1)近二年(依受理申請截止日往前回算二年)無可歸責托育糾紛:加十分。
      (2)二年內(依受理申請截止日往前回算二年)收托的幼童一半以上收托滿一年以上(目前持續收托中但未滿一年的
        幼童不計)加十分。
  (三)作業流程圖(附件二)部分:
     1.居家托育人員檢附應備文件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三月三十一日前)。
     2.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行書面資料複核(五月十五日前完成)。
     3.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將資料送至縣府(五月二十日前)。
     4.召開個案審議會議進行逐案複審(六月三十日前)。
     5.審議結果發函予居家托育人員(六月三十日前)。
  (四)本計畫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實施,但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經本府核定之托育契約書仍維持原訂之收費與收托條件。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