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10253019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農業機械帶土上路,造成道路污染及影響用路人安全之情況,特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範圍如下:
(一)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或履帶式農機:農用曳引機、動力割草機、農地搬運車、自走
   式噴霧車、各類大型聯合收穫機、各類採收機等。
(二)三輪以下具動力可於道路行走之膠輪式農機:耕耘機、樹枝打碎機、中耕機、施肥機、割草機等。

 
三、
辦理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執行作業,應由本府與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各自組成聯合稽查取締小組為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
   1. 主政單位:由本縣環保局、警察局及本府農業處輪流主政安排稽查取締時間及地點。
   2. 稽查取締時間:每期作插秧翻耕前(第一期作約於一月至三月;第二期作約於六月至八月)或得臨
     時性安排聯合稽查取締。
   3. 稽查取締地點:本縣縣內。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
   1. 主政單位:由公所召集清潔隊、農業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決定主政單位暨安排稽查取締時間及
     地點。
   2. 稽查取締時間:每期作插秧翻耕前(第一期作約於一月至三月;第二期作約於六月至八月)或得臨
     時性安排聯合稽查。
   3. 稽查取締地點:本縣各鄉(鎮、市)轄區範圍內。
四、
農機行駛於本縣縣內之道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機、甘蔗採收機及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
   機等四輪或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應申領農機號牌並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
   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該農機始得於本縣縣內之道路行駛,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
   證供檢查。
(二)農機應懸掛農機號牌再上路,如未懸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
   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視同拼裝車沒入車輛。
(三)農地搬運車及自走式噴霧車之駕駛人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外,其餘種類農機之駕駛人應領
   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
   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
(五)農機於本縣縣內之道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
   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五、
經本府「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查獲造成道路泥濘之污染行為人,由本縣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
經公所「農業機械帶土上路聯合稽查取締小組」查獲造成道路泥濘之污染行為人,由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
六、
聯合稽查取締方式:
(一)以拍照或錄影之方式。
(二)填寫稽查單(如附件一、附件二)。
(三)無違規情形:發送宣導單。
(四)有違規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處或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
七、
公所於聯合稽查取締期間應透過村里廣播系統放送農機帶土不上路之宣導錄音及資源回收車、垃圾車懸掛布條加強宣導周知農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