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6 1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自習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34603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
  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以家長同意書
  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選擇不參加者不必加註理由。
  學生已成年者,前項家長同意書應改為學生同意書,徵詢其參加之意願,並知會
  家長。
    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
  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三、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
  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
  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
  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每週不得
  逾五日,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四、學校向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每人每節應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元至二十五元
  間,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前項課業輔導費收
  取數額,或由學校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
  課業輔導費之收取、退還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五、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得於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
     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
     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
     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校務發展基金,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
     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學校得於上課日正式課程結束後辦理留校自習,或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辦理返校
  自習。留校自習結束時間不得逾二十一時。
  留校自習及返校自習,係學校規劃場地提供學生自主學習,不得用於授課及考試
  ,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並應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維護
  安全及秩序。
  學校辦理留校自習及返校自習以不收費為原則。
七、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學校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學生)同意書通知家長(學生),經家長
  (學生)同意後,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於
  各該檢核項目實施後二週內進行自我檢核,留校備查。
八、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自由編班。
九、本府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及自習活動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
  法令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