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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核發設置民營發電業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綠推字第1100333564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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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民營發電業廠商(以下簡稱電業廠商)申請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以下簡稱同意函),特訂定本要點。
二、
電業廠商向本府申請核發同意函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提出:
(一)申請函。
(二)籌設計畫書:含機組數量、預估發電容量、位置圖、地籍圖謄本、資本額等,格式說明及其附件如附件一。
(三)其他本府指定之相關申請文件。
三、
本府得設置同意函審查小組,辦理核發同意函之審查作業,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受理申請案後,先對電業廠商提送之計畫書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書圖是否齊備。
(二)電業廠商提送申請書件齊備者,由本府發文邀集各相關權責機關及審查小組委員進行現場會勘。
(三)現場勘查後,由本府邀集各相關權責單位及審查小組委員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就附件二所列事項予以審查。
(四)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委員綜合評分後,平均得分未達五十分者予以退件處理,五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得要求補正,平均得分達八十分以上,予以核發同意函。
 
四、

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之審查權責項目分工如下: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環境評估、飲用水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環保、噪音管制等相關業務。
(二)本縣文化局: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等範圍;本縣指定、列冊之考古遺址或普查疑似遺址範圍等文化資產相關業務。

(三)本縣消防局:有關災害預防、災害搶救等相關業務。

(四)本府農業處:有關保安林地、漁港區域、漁業權區域、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山坡地、自然地景、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等相關業務。

(五)本府地政處: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農地重劃區等相關業務。

(六)本府水利資源處:有關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山坡地範圍、海堤區域範圍、出流管制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及其他相關業務。

(七)本府工務處:有關施工路權申請、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及其他相關業務。

(八)本府建設處:有關建築法、海岸管理法、公路兩側禁(限)建區、是否符合國土規劃、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業務。

(九)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有關風景區、公園等相關業務。

(十)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綜合各審查機關意見及核發同意函等相關業務。

五、

本府同意函內容得附加下列附款,作為電業廠商應盡義務:

(一)興建發電廠期間,電業廠商應加強睦鄰工作與民眾溝通,若涉及環境爭議或糾紛應訂定處理辦法。

(二)電業廠商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如景觀、交通、就業之衝擊與帶動地方繁榮之方案。

(三)電業廠商得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與發電廠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防止公害之環境保護協定。

六、

本要點生效前已取得本府核發之同意函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如申請設計變更、主體變更或裝置容量,須重新取得同意函者,仍應依本要點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