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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90237556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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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

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

彰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辦理通盤檢討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辦理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作業。
(五)辦理山坡地範圍內變更編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名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定委員一人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農業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處長。
(五)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三人,辦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
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小組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
但由本府各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主管職務人員
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
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依下列方式通知相關單位或申請人列席
說明:
(一)知會申請案件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
(二)得視案件需要,知會申請人列席說明並接受委員之提問。
(三)列席會議者於說明或答詢後,應即離席。
八、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九、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