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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道字第1080108772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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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並解決因後巷違章建築導致用戶接管施作空間不足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最小施作空間為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上述淨寬度說明如下:

(一)背對背雙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合計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但合計淨寬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並經本府水利資源處(或代辦機關)評估可辦理用戶接管且背對背雙側土地所有權人均出具同意書者,得不受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之限制。

(二)單側用戶後巷與其他建物側邊相鄰者,單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三)淨寬度不足八十公分者,不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於後巷施作前,由本府水利資源處(或代辦機關)邀請用戶召開施工說明會,並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

本府建設處應配合派員到場說明違章建築之處理程序。


四、為配合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用戶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之相關違章建築拆除及修復費用,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五、施作空間內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府水利資源處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後,請本府建設處配合辦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

(一)經本府水利資源處(或代辦機關)召開說明會及勸導訪談後,仍不願配合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致影響周邊用戶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權利或致污水管線不能埋設者。

(二)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經通知後逾期仍未自行興闢留設者。


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作空間內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府水利資源處會同本府建設處及各鄉(鎮、市)公所現場會勘,並視個案情形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共同進行會勘。

(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認定及執行由本府建設處依相關法令程序規定辦理。

(三)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現場秩序維持,由彰化縣警察局協助。


七、污水下水道接管用戶於施工中或完工後再擅自搭建違章建築致影響污水下水道系統維護時,擅自搭建違章建築部分移請本府建設處優先依法拆除。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